因恶意促成业绩补偿条件中江信托要求国盛金
2019-06-04
因恶意促成业绩补偿条件 中江信托要求国盛金控赔偿1亿元
中江信托认为:三名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恶意促成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》约定的业绩补偿条件成就,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。国盛证券成立于2002年12月,彼时第一大股东为中江信托。
以“恶意促成业绩补偿条件”为由,中江信托日前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,请求判令国盛金控赔偿1亿元损失,并收回国盛证券的经营管理权。
根据国盛金控最新公告: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。中江信托于2018年11月29日对国盛金控等三名被告提出侵权之诉,并于2019年1月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。
中江信托认为:三名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恶意促成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》约定的业绩补偿条件成就,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。除了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损失1亿元、保留进一步追加诉讼金额的权利,中江信托还诉求国盛证券的经营管理权。
公开信息显示:国盛证券成立于2002年12月,彼时第一大股东为中江信托。杜力、张巍于2015年取得上市公司华声股份控制权,然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国盛证券,华声股份亦改名国盛金控。
“目前已启动国盛证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工作,有关审计正在进行中。”国盛金控在公告中透露,目前已组织专业法律团队予以应对。公告同时指出:本案尚未开庭,公司目前暂无法预测诉讼进程及最终结果,也暂无法评估该案对公司财务状况、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。
公告还强调:“收购国盛证券以后
国盛证券在回复采访时表示:暂以已公告内容为准。
2016年1月,国盛金控与中江信托在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》中约定:中江信托承诺国盛证券2016至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,分别不低于7.4亿元(含)、7.9亿元(含)和8.5亿元(含),若前两年实际净利润未达标但超过承诺额80%,可以在后续年度累计进行业绩补偿。
实际来看,国盛证券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实现净利润6.07亿元和6.42亿元,完成率分别为82.19%和81.38%。这意味着更多的压力集中在了2018年度。而2018年证券行业恰逢寒冬,根据2019年1月20日晚公布的利润表,国盛证券2018年全年净利润约-2.09亿元。
国盛金控此前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,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,以国盛证券上述2016年度、2017年度以及2018年月归母净利润数据模拟测算,中江信托应补偿股份3.12亿股,补偿现金16.93亿元,并退回应补偿股份获得的2016年度、2017年度现金分红合计539.17万元。
目前,中江信托共持有国盛金控3.39亿股,持股比例为17.53%,为第一大股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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